北方冬季供暖問題涉及城鎮居民切身利益,由于設備故障、管線老化、跑冒滴漏、溫度不夠等原因而引起的訴訟日漸高發。此類案件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供暖設施的使用者如果遇到自身利益受到熱力公司或者物業公司的損害,一定要想方設法保存相關證據,以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所謂“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然在一些情況下,還會根據案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城鎮供暖糾紛存在混合過錯現象,也就是說,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也有過錯。我國民法通則對此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混合過錯及其民事責任的具體表述,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范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
在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暖氣試壓引發的案件中,法院判決認為,常女士疏于對室內暖氣管道的查看和防護,特別是在次漏水后,在物業公司和熱力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情況下,也未盡到防范和注意義務,故應自擔20%的責任;熱力公司在給相鄰小區打壓試水時,未盡到兩小區供熱
閥門是否完全關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物業公司對小區之間的閥門及常女士入戶閥門具有管控能力和職責,在業主報停的情況下推諉不作為造成兩次
漏水,應承擔60%的責任。這一判決就是混合過錯原則的生動體現。
因此,供暖設施的使用者在使用供暖設施時,應當注意愛護保養,切忌麻痹大意、拆裝損害,因自身過錯而導致事故發生